为规范绵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绵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进行,绵竹市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办法》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由绵竹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楼房住房或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增加15%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楼房住房或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同类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平房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与安置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办法》还提出,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型安置住房,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房款。
《办法》还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另外,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和附着物补偿、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及其他设施补偿、剩余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等补偿标准也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办法》特别指出,绵竹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含城中村)的安置与补偿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补偿标准执行。(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