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精准脱贫路径,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度,确保到2019年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摘帽,与全国全省人民同步够格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强力推进“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通过大户带、企业带、“三社”(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带,大胆创新联产、联业、联股、联营脱贫路径,真正把贫困户捆绑在产业链上,把产业链捆绑在经济组织上,使贫困户实现土地流转得租金、基地就业得薪金、资金扶持得股金、订单生产得定金、旅游服务得酬金,最终实现稳定增收脱贫。
第三条 “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围绕“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县情实际、符合贫困群众意愿”的原则,按照“先干快干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全面铺开一批”的思路,先期开展试点,全县逐步推开。具体工作分为摸底分类、主体确定、资金筹措、联结方式、收入分配和组织保障六个环节。
第二章 摸底分类
第四条 摸清底数、精准分类是做好“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的基础。各镇(办)是摸底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局)负责工作指导,并做好检查督导及全县摸底分类数据信息汇集统计工作;农商行及各镇办支行(分理处)配合做好储备金贷款核查工作。
第五条 在贫困户建档立卡核查的基础上,对全县所有贫困户进行一次详细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家庭成员构成、劳动力及技能、就业情况;耕地、林地、房屋等资产情况;产业发展及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年脱贫标准差距;储备金贷款数额、时间、用途等情况;是否加入合作社及参股分红情况;参与“三带四联”的具体意愿、就业需求、联股资金额度等情况;镇村合作社、企业、产业大户数量、经营及带动能力等情况。
第六条 摸底分类具体分为六个步骤。
(一)宣传动员。逐村召开会议,宣讲“三带四联”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等,激发贫困群众参与“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的积极性。
(二)入户调查。由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群众代表组成调查摸底工作组,逐户逐项开展调查,摸清现状、算账对比、征求意愿,填写《镇安县“三带四联”贫困户信息调查表》(附件1)。
(三)汇总统计。各镇(办)依据入户摸底信息,以村为单位填写《镇安县“三带四联”贫困户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分类认定。入户调查和汇总统计结束后,各镇(办)依据摸底情况,对贫困户逐户进行精准分类,共分为三种类型:
自主发展型:有林地、土地资源,有产业发展基础、劳动力,因缺资金、缺技术、因灾、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等原因致贫,通过自主发展和政策扶持,短期内可实现脱贫。
“三带四联”型:有少量的土地、林地资源,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就业技能和产业基础,家庭有老弱病残人口,经济门路少、收入低,靠自身努力和政策扶持,不能实现脱贫。有的无可折价入股资源资产,家庭成员完全失能或弱能,家庭收入很低,又不符合五保户政策或纳入农村低保又兜不住,需要通过“三带四联”,特别是联产、联业、联股、联营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各镇(办)负责建立贫困户分类台账,重点对“三带四联”型填写《镇安县“三带四联”贫困户联股联营情况统计表》(附件3)。
社会兜底型:指五保户。
(五)表册上报。各类表册由调查组成员、村“两委会”、驻村工作队和镇(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确认后,由镇(办)负责上报县扶贫局。
(六)抽样核查。由县扶贫局牵头,民政、审计、财政、农业、林业、统计、供销、农商行等单位参与,组成“三带四联”贫困摸底分类核查小组,重点对“三带四联”型和社会兜底型贫困户进行抽样核查。
第七条 由县扶贫局对摸底分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重点掌握镇村落实“三带”主体和“四联”方式的户数、人数及需要储备金贷款投入等情况,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测算,提出带动经营主体、资金筹集等意见,为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主体确定
第八条 选定带动主体是做好“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的关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镇办和发改局、经贸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供销社、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国投公司、农商行具体实施。县上成立“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投公司,负责企业调查认定;县供销社负责合作社的调查认定,并指导各村成立产业发展公司。
第九条 参与“三带四联”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认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为主;合作社要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一条龙服务。扶贫企业和合作社具体认定条件按照《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示范合作社(联合社)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三带四联”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企业认定:各镇(办)或园区根据辖区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基地规模、贫困户意愿以及企业覆盖带动情况,与企业初步达成带动和分红意向,以正式文件向发改、财政、经贸、扶贫等相关部门推荐;企业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结果,委托县“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进行考察认定;县“三带四联”企业认定办公室接到委托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考察认定,并反馈考察结果。
(二)合作社认定:由各镇(办)与合作社初步达成联股和分红意向,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县供销社牵头,扶贫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认定办法》对意向合作社进行考察认定,形成初步意见名单。收到各镇(办)报告后,县供销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及时反馈考察结果。
第十一条 经初步考察认定“三带四联”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名单,在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三带四联”扶贫企业认定办公室、县供销社下发认定通知书,并建立“三带四联”带动经营主体名录库。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储备金贷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信用等级评定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局、经贸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工业集中区、农商行等单位,对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入库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达不到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库扶贫企业、合作社按季度向县扶贫局、财政局、审计局、供销社、国投公司、农商行上报会计报表,年末上报《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和《镇安县“三带四联”专业合作社认定评价指标》定量指标情况,按要求报送经营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企业、合作社认定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六条 资金保障是做好“三带四联”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资金渠道主要是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局、供销社、国投公司、农商行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全县放贷规模10:1的放贷比例建立精准扶贫贷款储备金,按照5%比例筹集呆坏账准备金。县农商行向全县除五保户以外的贫困户发放贷款,实现全覆盖。具体分三种放贷模式:
(一)贫困户贷款+储备金担保:对自主发展型贫困户发展产业、搬迁等扶贫贷款,用储备金作为担保,直接发放贷款。
(二)“企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贷款+抵押物担保+储备金担保”模式:对能带动贫困户致富或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小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企业(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或产业大户主体提供一定担保物和储备金共同担保。
(三)村产业发展公司贷款+国投公司全额担保:对不能自主发展或自身无法取得贷款的贫困户,由村产业发展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县国投公司全额担保,资金集中使用,贫困户分红受益。村产业发展公司可为村集体承贷50万元,县国投公司全额担保,将贷款资金作为村集体的股金投入选定扶贫企业参股经营收益分红,解决空壳村问题。
第十八条 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利率、程序、期限、贴息等,按照《镇安县“三带四联”金融支持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整合涉农产业发展资金,根据贫困户脱贫实际需要,按标准对贫困户进行配股,资金投入选定的“三带四联”扶贫企业(合作社)作为优先股参股经营,企业(合作社)按照协议比例向贫困户分红。
第二十条 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及相关部门、各个企业积极争取中省市项目资金,争取资金额度不低于全市七县区平均水平,集中用于“三带四联”产业项目。
第五章 联结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选准联结方式是做好“三带四联”的核心。扶贫局牵头负责,各镇(办)和发改局、科教局、经贸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移民办、残联、国投公司、农商行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村产业发展公司作为各村精准扶贫储备金贷款承贷平台和资金参股经营主体。应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型,确定贫困户与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的联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发展型和“三带四联”型贫困户,科学合理选配联结方式。对社会兜底型贫困户,全面落实五保兜底政策,采取集中或分散供养的方式,确保五保户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
(一)自主发展型。加大资金、技术、政策扶持力度,扶持家庭人均收入接近贫困标准的贫困家庭,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和外出务工,自主发展顺利实现增收脱贫。
(二)“三带四联”型
1.实行联产发展。对无明晰产业项目、无就业渠道的贫困家庭,集中贫困户可利用的土地、林地、闲置房屋等资源,经评估后,按照《镇安县“三带四联”土地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流转给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进行入股,或交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发经营,贫困户获得流转租金或分红受益。
2.实行联业发展。组织贫困户到龙头企业就业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或者由龙头企业提供种苗、技术等服务,签订回收合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增加经营性收入,实现稳定增收脱贫。
3.实行联股发展。依据调查摸底贫困户收入和脱贫标准的差距,精准测算各贫困户入股数额,通过储备金贷款入股、财政扶贫资金配股等方式,实现贫困户稳定增收。一是引导贫困户将5万元储备金贷款投放到龙头企业,作为优先股分红受益;对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再贷款5万元投入龙头企业;对仍达不到脱贫标准的,县财政扶贫资金按照每户3-5万元的标准无偿配股,确保稳定收益,稳定脱贫。对自身无法获得贷款的贫困户,由村产业发展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县国投公司全额担保,资金投入龙头企业,贫困户分红受益。
4.实行联营发展。建设公益性项目,为城镇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引导诚信贫困户入股或财政扶贫资金配股,实现稳定增收。
第六章 收入分配
第二十四条 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收入是“三带四联”的目的。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各镇(办)和审计局、监察局、扶贫局、供销社、国投公司、农商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由县国投公司担保,村产业发展公司集中承贷不能自主发展或自身无法取得贷款贫困户储备金贷款,投入选定扶贫企业,扶贫企业按照第一年7%,第二年8%,第三年9%,第四年8%,第五年8%的比例分红,分别由农商行与村产业发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农商行与国投公司签订担保协议,村产业发展公司与选定扶贫企业签订参股经营协议。具体参照《镇安县贫困户入股分红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扶贫企业每季度给贫困户分红一次,具体由选定扶贫企业将分红资金打入村产业发展公司,账户设在县农商行,由村产业发展公司提供贫困户参股经营名册,经各镇(办)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给贫困户。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涉农发展产业资金参股经营分红,由扶贫局牵头,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审定配股贫困户名单后,选定扶贫企业将分红资金打入村产业发展公司,村产业发展公司按投资入股名册“一卡通”兑付给贫困户。具体参照《镇安县“三带四联”财政涉农产业发展资金参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三带四联”顶层设计、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督查考核等工作。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包抓机制,为全面推进“三带四联”提供示范。建立“三带四联”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讨论“三带四联”具体事项,围绕政策法规等重大问题开展综合分析,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办)党政领导主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配套制定《镇安县“三带四联”土地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金融支持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供销扶贫实施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财政涉农产业发展资金参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贫困户入股分红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镇安县“三带四联”扶贫示范合作社(联合社)认定办法(试行)》《镇安县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等制度办法,同时结合工作推进和体系完善,及时制定出台一些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单项办法措施,完备“三带四联”脱贫攻坚政策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加强“三带四联”脱贫攻坚考核分值权重,实行图表式管理、单项化考核和“一票否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三带四联”脱贫攻坚工作检查督查,严格检查通报制度。严格对照脱贫标准,提早介入,实行贫困退出第三方评估,分阶段对镇村和贫困户进行评估验收,不断改进脱贫攻坚工作方法,夯实脱贫攻坚责任,确保脱贫攻坚实效,顺利通过中省市脱贫攻坚工作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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