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让更多的群众受益,根据2015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筹资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不高于10%。根据我市三年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经过测算和借鉴省内其它地市经验,从2017年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2%,农村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农村居民新农合筹资标准的6.5%。大病保险工作运行期间若出现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或大病保险基金亏损严重或结余过多时,对筹资标准做适当调整。
二、保障水平
我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要求自2017年起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调整如下:
(一)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0元,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仍为40万元。
按照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人发〔2016〕2号),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对3个农业县(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10000元降至5000元,同时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二)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三)二次补偿。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仍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三、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招标完成后,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借鉴我省其它地市经验,具体分摊比例为各自承担50%,在招标合同中载明。因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政策性亏损应由审计部门认定。
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但根据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只能有一家子公司参加投标。
(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市政府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三)招标人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我市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期限定为5年。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