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互换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对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自愿要求相互调换承包土地,确有必要永久交换的,应由要求互换承包地的农户分别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互换承包地的申请,经双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确权登记手续的,仍按农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