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草场、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草场与草原流转近年来在畜牧业发达的地区逐渐普遍起来。那么发展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从长远来看有哪些潜在价值呢?
有利于草场、草原资源的优化配置。草原承包经营制的贯彻实施为草原进行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2008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些都为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明了方向,进一步推动了草原的规模化经营。通过流转,使草原从绩效低下的承包人手中流转到绩效较高的承包人手中,进而推动草场的规模化经营,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促进草原经济的高效发展。
有利于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毋庸置疑,草场、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性,使得牧民在承包经营后,可放心地对草场、草原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如引进技术、设备及人才等。即便出现特殊情况,如牧民进城务工、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生老病死及人口的迁入迁出等)而放弃经营草原时,仍可通过流转获得相应收入,排除了承包者的后顾之忧,也提高了畜牧业的产业化发展;同时,通过流转使草原资源集中于经营绩效高的承包者手中,有利于提高畜牧业经营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广大牧民增收,进一步推动畜牧业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流转,承包经营权人不仅在自己经营草原期间内享有投资利益,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通过转让价格收回投资,保障了其利益的稳定性,激励其进行长期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损害生态的那种短期的、掠夺式的经营行为,增加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了草场与草原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牧业经济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