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5〕989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的意见》(辽海渔发〔2016〕24号)和《关于成立辽宁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海渔政字〔2015〕56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5-2019年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和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经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6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2.《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6年8月15日
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中央油补政策调整后减船转产工作的实施,完成我省“十三五”期间渔船“双控”目标任务,促进捕捞业生产结构优化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渔民淘汰报废渔船,降低捕捞强度。力争到2019年,完成农业部下达我省压减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2628艘,主机总功率105610千瓦(除大连市外1375艘,总功率61785千瓦)的任务。其中:2015及2016年合并实施,减船972艘、34071千瓦(除大连市外598艘,总功率20955千瓦);2017年减船585艘、25564千瓦(除大连市外272艘,总功率14582千瓦);2018年减船584艘、25513千瓦(除大连市外272艘,总功率14582千瓦);2019年减船487艘、20462千瓦(除大连市外233艘,总功率11666千瓦)。根据2014年
底沿海各市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占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的比例,将减船任务分解到各市,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沿海各地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减船任务后,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减船数量,省厅将参照国家减船转产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继续淘汰报废海洋捕捞渔船。沿海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从省配套补贴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转产渔民的就业扶持,包括安置公益性工作岗位、转产到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等。
二、实施范围及有关规定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有关规定:
(一)自愿申请减船人须为渔船所有人,并签订渔船退出捕捞业协议;
(二)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经省“船证不符”整治渔船,证书视为相符);
(三)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上缴国家。
三、补助标准
(一)减船补助标准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同时,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先减多补,后减少补”的原则,在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其中,2015、2016年配套补助2000元/千瓦,2017年配套补助1500元/千瓦,2018年配套补助1000元/千瓦,2019年配套补助500元/千瓦。
(二)减船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中央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渔具集中销毁和建档保存等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详见下表)。
减船转产工作经费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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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与船长 |
木质渔船 |
钢质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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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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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拆解 |
—— |
1.0 |
1.5 |
1.0 |
2.0 |
3.0 |
市(县)级 |
人工鱼礁改造 |
—— |
---- |
---- |
—— |
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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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
0.5 |
1.0 |
1.0 |
0.5 |
1.0 |
1.0 |
|
渔具集中销毁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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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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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2.表中未列材质渔船补助标准参照木质渔船。
四、组织实施方式
(一)项目申报
沿海各市(县)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和被补助对象的相关情况。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应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渔民或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渔业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拟补助渔船逐条统计,测算补助金额,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具体项目申报办法由各地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5〕9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二)省对市资金分配(财政直管县,下同)
沿海各市(县)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减船任务,结合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等,编制减船转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总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年度实施计划,且不得少于省下达的减船转产任务)。每年2月底前,各地上报当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上年度减船转产及拆解渔船完成情况。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对各市上报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财政厅每年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核定下达的渔民减船转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依据审核上报的减船转产数据,提出对市的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资金指标切块下达到市。
(三)项目验收
沿海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减船转产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省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申报的减船转产项目数量,按照5%的比例组织抽查验收。
(四)资金兑付
沿海各市(县)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兑付减船补助资金并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具体兑付程序等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文件精神,从方便渔民的角度自行制定。
(五)督导检查
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针对各市减船转产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工作运转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一是重点检查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二是重点检查政策落实不规范、不到位问题,检查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履职尽责、监管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等。
(六)绩效考评
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地区和单位,逐步减少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地区和单位,加大项目资金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沿海各级渔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减船转产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减船转产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渔船拆解监管、证书注销和指标收回等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切实解决减船转产渔民的后顾之忧,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三)做好年度总结,完善档案资料
沿海各市渔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减船转产工作总结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淘汰渔船档案管理,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做到一船一档。
附表:辽宁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