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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仍需制度为先

2014年01月14日 11:08来源:点击量:0

来源:半壁江中文网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引导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把握各项改革举措,既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又从国情农情出发,坚守底线,循序渐进,确保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适应。

  解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已成重点。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虽然土地流转好处多多,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直面当前土地流转所面临的难题。

  一是小农经济思想的局限性。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同时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农民更不愿出让土地了。

  二是政策优惠不到位,产生不了助推作用。目前,各级对土地流转无明显的优惠政策。各级惠农政策还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模式出台的。各自强调自己的使用范围,无法向大户倾斜,特别是一些政策性的补贴,强调打卡,结果是种田者无补助,不种田者领补助,许多农业政策没有跟上“十八大”的步伐,与现实对接错位。

  三是监管难到位。有些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些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中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大量占用耕地,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其核心是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为我们进行土地流转、明晰产权、产业升级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土地流转缺乏法律保障、政策支持和有效监管,各种制度和规范缺乏约束力,所以土地流转目前仍需制度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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