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建制。我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分类推进。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信息公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缴存单位应定期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向单位职工公开,维护职工的知情权。
三、规范缴存政策
(一)规范缴存管理。严格执行缴存“控高提低”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经允许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缴存审核。成都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加强受委托金融机构考核。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
四、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一)强化信用曝光机制。建立不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缴存行为。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对成都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绩效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五、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财政局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要积极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采集导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工会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市工商局、市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要支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做好信息查询工作,依法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成都公积金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高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