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实施2014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598号),需转用并征收平原镇西高村集体土地 17.4605公顷(其中:耕地16.1865公顷、其他农用地1.274公顷);征收西高村集体建设用地0.7748公顷、东水东村集体建设用地 0.1737公顷;总用地面积18.409公顷。经卫滨区人民政府、平原镇政府、西高村村委会、东水东村村委会、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共同协商,拟定了《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征用土 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平原镇西高村、东水东村土地(具体位置及四至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西高村、东水东村集体土地18.409公顷(合276.135亩)。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 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西高村区片价为9.2万/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0.12万/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2516.4714万元(贰仟伍佰壹拾陆万肆仟柒佰壹拾肆圆整)、青苗补偿费29.1357万元(贰拾玖万壹仟叁佰伍拾柒圆整)。东水东村区片价为 9.2万/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0.12万/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3.9706万元(贰拾叁万玖仟柒佰零陆圆整),该地块不涉及耕地。支付给卫滨 区平原镇西高村、东水东村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作物据实补偿。
被 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送达新乡市征地事务所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 用地审批管理科。征求意见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批 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