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公共设施、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等建设使用的农户家庭承包地,已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性质已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确权颁证。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采取以租代征或长期租赁等非法方式使用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应查清情况,移交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复垦为耕地的,由承包农户负责自行恢复为耕地后,按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在村组公益事业建设中被征用占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户进行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核减相应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