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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最新)

2016年08月26日 15:17来源:朝阳市政府网点击量:0

朝阳市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决定从今年起,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制定并印发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32号)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要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随大病保险的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与管理。大病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遵循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盈利率控制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3%至5%之间,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回资金,因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按6:4分摊。

二、保障水平

(一)起付线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年度朝阳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部分转入商业保险机构分段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二)支付比例。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0—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以上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至最高支付比例70%。

(三)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合规医疗费用,对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将按省的具体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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