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6〕2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我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等8个旗(县、区)列入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我区自2014年开展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度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2016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临河区、开鲁县、达拉特旗3个旗(县、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一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数据库与登记业务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权证、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倒排时间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工作,要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成果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牧民群众的认可,加快推进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是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一项重点任务。试点旗县要加快建立旗县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以及资产评估、金融支持等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三资”管理中心等建立健全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综合服务的市场。苏木乡镇可以依托现有的“三资”管理和便民服务中心等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整理、流转交易流程咨询、相关材料初审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产权流转交易分市场,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培育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农牧业部门要对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培育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序流转土地、草牧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落实试点工作各项配套支持措施,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旗县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旗县名单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兴安盟扎赉特旗、通辽市开鲁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