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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省惠水县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25日 11:19来源:惠水县政府网点击量:0

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发展工作,惠水县制定出台了《惠水县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续持续生计保障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统筹搬出地和迁入地等资源,重点解决好搬迁群众“三地”、“三就”、“三保”、“三所”问题,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保障、能致富,走出了一条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发展新路。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是对《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惠府发〔2015〕12号)文件第5条的补充。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各记其功;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自愿在城镇购买合法普通商品住房或政府提供的房源居住的本县籍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家庭。

 

第三章  安置政策

第五条  选择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的家庭可以购买合法普通商品住房或政府提供的房源。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一)自愿放弃在农村享受一户一宅权利,拆除旧房并对宅基地复垦的家庭。

(二)二女结扎户家庭。

(三)有在城镇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的家庭。

(四)其他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家庭。

(五)同等条件下,以报名顺序确定优先对象。

第七条  安置程序:

(一)自行考察政府提供的或其它商品房房源,以及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咨询房源。

(二)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申请通过后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镇(街道)报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入库登记。

(三)由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协调移民户与房开商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凭生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到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办理备案和补助手续。

(五)在办理手续完毕后,180天内搬迁安置完毕。

第八条  购房补助标准:

(一)按同期或当年政策规定的各类相应人均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购房面积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

(三)每户补助人数按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计,人均解决补助3.5万元,其中:国家人均补助2万元,人均1.5万元在旧房屋拆除复垦后给予奖励。整组搬迁中的非贫困户人均补助2.7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2万元,人均1.5万元在旧房拆除复垦后给予奖励。

(四)若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家庭也属于工程移民家庭,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不计入补助资金。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家庭购房居住后,可转为非农业户籍,也可保留农业户籍不变办理城镇居住证,若保留农业户籍原享受的农业户籍优惠政策不变。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家庭,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费参加集中就业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对符合国家用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每户至少推荐符合条件的1人到园区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工作;对经过技能培训,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劳动力,经本人自愿申请,可通过区域劳务合作,有组织输送到外省务工。

(三)优先享受公益岗位就业。对因残疾、失业一年以上等导致就业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实施创业扶持。一是申请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在注册登记时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摊位或场地;二是开办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颁照,除了享受工商部门的“3个15万”补助政策外,对具有“创业带富工程”意义的,实行“一帮一”跟进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五)实行税收优惠。一是创办小微企业和营业额在规定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税种免征或减征政策;二是个人初次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据实以奖励用于投入再生产。

(六)优惠社会保障。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移民户:一是移民后家庭成员与安置区原常住居民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二是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按居住片区就近安排入学,并同等享受城镇学生待遇;三是购房居住后,纳入社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同等享受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社区居民活动及待遇。

(七)最低生活保障。进入城镇居住前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享受的保障待遇不变,今后视其家庭人均纯收入状况,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八)在符合条件且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就近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养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货币化安置对象从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变更房屋产权人,否则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然免除。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惠水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政策,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新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有惠水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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