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烟台市住建局下发《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按照新《规则》,未来烟台市保障房配租将以集中申请为主、零星配租为辅;保障房轮候配租的综合评分方式进一步改革,将首次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度作为评分要素之一。新《规则》自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的通知
芝罘、莱山两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15〕5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 年 8 月 1 日
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机制,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确保住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4〕1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中心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达到配租条件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发布配租申请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申请期限等信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可以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的《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配租申请。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报。
三、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四、保障对象综合评分按下列因素计算:
1.保障对象夫妇平均年龄,占 20 分。60 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精确到天,不足 60 岁的,计分公式为:20×平均年龄天数/(60×365)。
2.保障对象夫妇落户时间,占 20 分。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60 年及以上为满分,计分时间精确到天,不足 60 年的,计分公式为:20×落户时间天数/(60×365)。
3.家庭人口数量,占 20 分。其中,1 人户 10 分、2 人户 15分、3 人户(含)以上 20 分。
4.家庭人均年收入,占 20 分。其中,低保家庭 20 分;低保边缘家庭 17 分;低保边缘收入线以上至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 元(含)14 分;家庭人均年收入 23728 元—29660 元(含)10 分。
5.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占 20 分。计分公式为:20×(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6.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相应加分。其中,市级(含)以上劳模加 5 分;烈军属和优抚对象加 5 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加5 分;一等残疾加 5 分,二等残疾加 4 分,三等残疾加 3 分,四等残疾加 2 分。一个家庭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可以累积加分。
7.以保障对象首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年度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的年度之差为基准,1 个年度加 2 分。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
五、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顺序,按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属于无房户的,优先确定轮候配租顺序。如 2 户及 2 户以上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出现相同分值,则按照保障对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先后(以月份为准)确定轮候配租顺序;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次按保障对象落户时间长短(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精确到天)、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大小(精确到天)、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确定轮候配租顺序。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保障对象的轮候配租顺序和综合评分规则、评分因素向社会公布。
六、对提供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轮候顺序,确定期限依次组织保障对象选房配租。
七、保障对象选租保障性住房时应当遵循以下列选房规则:
1.家庭成员 3 人以上(含 3 人)以及单亲家庭的,可以选择二居室户型,也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
2.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家庭,只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
3.低保家庭所选择房屋的租金上限不得高于该家庭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
八、对通过清退、收回等方式筹集的零星保障性住房,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期在保的保障对象综合评分顺序,依次通知选房配租。配租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九、保障对象选房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和交接手续。选房后弃租的,5 年内不得再次配租保障性住房。
十、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也可以自行在市场上租赁具有使用功能的适当住房,并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其在市场上所承租的适当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90 平方米。
十一、本规则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9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