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扎实、规范有序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 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精准搬迁,稳定脱贫。
第三条 “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已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8.3万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显著改善 搬迁对象住房和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二章 搬迁对象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 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 8.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须严格按照第四条明确的标准,采取“户申请、组评议、村票决、镇(乡)审核、县认定”和“两公示、一公告”的 办法予以确认,由村两委负责逐户进行调查登记、评议公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定、公告,每个环 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镇审核、县级认定的办法予以确认,由县(市、 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必须坚决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 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第七条 搬迁对象确定后,乡镇政府负责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宅基地复垦协议。同时,按户建立搬迁信息档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要求上报纳 入安徽省易地扶贫搬迁数据管理平台和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国家核定我省8.3万总规模内,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做到应进则进、 应出则出。
第三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八条 各地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旅游度假区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九条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
1.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
2.依托荒岗地、废弃地、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
3.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
4.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第十条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
1.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插花安置;
2.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进城、进集镇务工、投靠亲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区的选择应遵循城乡统筹、布局优化、集约用地、规模适度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承载吸纳能力、交通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容量、水土资源状况 以及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规划选址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要求。集中安置规模超过200户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 应对选址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区的规划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置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并向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倾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进一步向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区建设用地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岗地。建设用地需到当地国土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五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的建设内容,包括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安置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网、绿化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基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 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第十七条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区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DB34/T5011-2015)》等,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新建住房应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和风貌,结构设计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九条 纳入全省规划的8.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 7000元,省级财政安排的地方债人均近10000元,其余的人均3000元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在专项建设基金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对个别需要采取购房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明确相应条件、标准和程序及责任人,经村、乡镇、县三级审核、确 认、公示,并与搬迁户签署责任书后,方可落实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执行,具体实施由县级政府负责把关,必须坚决杜 绝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经县(市、区)申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纳入全省规划的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补助600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政府按照3:2:5的比例安排解决。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的相关要求编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省发展改革委,作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建设任务确定后,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会同县级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编制每个安置区的 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搬迁规模、建设地点、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同时还需附 集中安置区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置住房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等方式进行,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置住房户型由各县(市、 区)政府统一设计,供搬迁户选择,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含住宅)设计方案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搬迁对象 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同意后,乡镇政府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必 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县级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 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征用、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搬迁户完成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管,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建立工程档案、上报工程进度、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住建等部门负责做好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分年下达,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我省补助标准为人均7000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将下达我省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2.专项建设基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基金注入期限和 偿还期限,由省级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两行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我省“十三五”专项建设基金规模为4.15亿元,一次性切块下达,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根据相关县(市、区)年度搬迁任务予以分解。专项建设基金由项 目县(市、区)政府负责偿还,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统一归集列入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下的采购资金,按期偿还两行。
3.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国家财 政部核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为8.1亿元,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下达的年度搬迁任务分解到项目县(市、区)。地方政府债务由省级财政 负责偿还。
4.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主要通过两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中央财政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 款发生额给予90%的贴息,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长期贷款由项目县(市、区)根据购买服务协议 向省级投融资主体申请获得并负责偿还。
5.贫困户自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第三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整合相关渠道资金、预先安排调度本级财政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和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 设。允许当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弥补上年度工程垫款。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建房如需申请贷款,由县(市、区)政府协调两行等金融机构帮助解决, 省级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章 资金运作主体
第三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投资集团管理的省建设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省级 投融资主体,负责承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以及两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易安公司专项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投融资业务, 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有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指定或新设1家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按照市场化原 则,与易安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易安公司承接获得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投融资公司要按要求建立资金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 专用。
第十一章 资金运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运作分政府统一建房和农户自建住房两种类型(具体流程见图1、图2),具体采取何种类型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