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将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合率,更好地发挥相关政策的惠民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政办发〔2016〕7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 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同时,通过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率,确保到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
二、工作重点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政策衔接。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和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要统筹考虑将其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支持范围。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6 至12 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具体过渡保障期限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对象衔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成果,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与贫困人口的重合率。一是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继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对于50 分以下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列入重点对象进行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对于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贫困户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低保认定标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其申请农村低保时,要按照农村低保有关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
究制定。
(三)保障标准衔接。2016 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低于2500 元的,必须提高到2500 元以上;平均保障标准已经达到2500 元但低于2855 元的,力争提高到2855 元以上;平均保障标准已经超过扶贫线的,要按照高于6%的增幅提高标准。列入2016 年脱贫摘帽的南宁市邕宁区、上思县、梧州市龙圩区、陆川县、百色市右江区、田东县、贺州市八步区、合山市等8 个贫困县(市、区),要把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2700 元以上。2017—2020 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通过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其与扶贫标准的差距,实现低保政策性兜底保障。
(四)补助水平衔接。通过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 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 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 类)。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视其家庭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于A 类和B 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 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2016—2020 年,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五)管理衔接。各地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低保金情况提供给当地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资料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及时将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按程序分别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工作机制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转介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畅通救助政策“最后一公里”。
(七)信息数据衔接。一要加快全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在2016 年12月底前实现全区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确保信息数据完整、更新及时。从2016 年起,每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数据。二要充分发挥全区低保核对信息平台的作用。要强化部门配合,在全区低保核对信息平台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房产、住房公积金等12个部门联网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与银行、保险等部门信息数据的联网共享,争取把通信、电力等居民消费支出数据也列入核对范围,并定期进行对接核准,提升救助的精准度。今后,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低保核对信息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
(八)社会力量衔接。各地要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 年7 月中旬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衔接情况大排查,重点摸排50 分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尽快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6 年7 月底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县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扶贫渐退帮扶期限、低保渐退保障时限等内容。各设区市要于7 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7 月—2019 年12 月)。各市县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低保制度对农村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2016 年9 月底前,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合率要力争达到40%以上。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0 年1 月—2020 年12 月)。各市县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进行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和扶贫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要将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扶贫、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衔接任务重、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低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经办能力建设,按照农村低保对象量化比例配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可以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有3 名以上社会救助专职经办人员。积极探索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扶贫、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和扶贫政策落实的能力。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确保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从2016 年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每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分赴各地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绩效考核。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加强考核问效工作。各县(市、区)要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平、公正受理审核低保对象和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低保救助公平高效。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从 2016 年起,各设区市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
2016 年7 月7 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7 月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