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发〔2016〕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减少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从源头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阶段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市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提供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编制区、县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位于蓟县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依照《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年-2020年)》(津政函〔2004〕193号)进行审查。
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签订评估项目合同后,应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附件1);项目所在地跨行政区域的,到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报告编写人的资格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和天津市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报告责任表应由主要编写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中应附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报告主要编写人的地灾评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定期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
评估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格评审程序,在完成评估报告后自行组织技术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和三级评估报告聘请3-5名专家,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所在区域(平原区、山区),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专家库(附件2)中随机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原则上不得聘请本单位的专家评审本单位编制的评估报告。
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并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3)。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民主推荐产生,负责汇总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并出具《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以下简称《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附件4)。评估单位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专家组长必须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在《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专家组对评估报告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管理
评估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评估项目评审档案,保存好评估项目合同、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和《评审专家意见表》等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等地质资料汇交至市地质资料馆。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结果管理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材料中须包含通过技术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该建设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加强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跨区县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组织天津市矿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对评估单位评估工作和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矿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作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评估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提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
(一)资质单位评估活动的监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抽检,抽查以山区工程建设项目、平原区重要线性工程及大型工业项目为重点,比例为年度登记项目的10-15%。检查内容包括:
1.评估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3.技术审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资料汇交情况、归档情况是否完备。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填写《资质单位评估活动检查表》(附件5),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检查结果将作为资质单位延续和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二)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检查比例为年度登记项目的5-10%,检查形式为施工现场跟踪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防治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中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问题;
3.整改建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情况检查表》(附件6),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的,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函告工程建设单位进行防范。
四、加强监督管理,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资质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以及无评估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评估业务等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表
2.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库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4.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评估活动检查表
6.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情况检查表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