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保障数量
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物配租260套、租赁补贴700户。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条件
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泾县城区范围内,年满18周岁(截至2016年11月31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城区居民户籍,家庭人口达2人(含)以上,家庭成员在城区居住和实际生活。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年满35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单身申请人,或离婚单身家庭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离婚已达5整年(含)以上可作为一个申请家庭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城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的。或2人户不成套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含);3人户不成套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的。
3、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的,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面积高于14平方米的,离异后须满2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登记证日期为准)。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511元(含)。
5、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征收安置住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二)城区新就业职工(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工作的单身或已婚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截止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申请家庭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4平方米以上,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务工人员,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本城区《居住证》(本县乡镇进城务工人员除外);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截止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或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达2年以上(含),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年度报告制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含)以上的。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四、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和条件
(一)保障范围
全县各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4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4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42平方米。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每月每平方米8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常住户籍(农村居民(家庭)除外),家庭成员在城镇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511元(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征收安置住房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五、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私用汽车、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4)已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5)私有住房转让在5整年以内。
2、下列情况不计入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私有住房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转让私有住房达5整年(含)以上的。
(二)私用汽车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计入拥有私用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营运或家庭私用汽车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办理过户达2整年(含)以上的。
3、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六、实物配租方式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
(二)租金补助标准
按县物价局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同时,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群体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城区低收入(低保)、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以及因重大事故造成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助,但不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2、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给予补助,但不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给予补助。
4、对县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乙方在足额缴纳租金后,可对照上述补贴标准领取租金补助。
(三)配租方式
1、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在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中签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幢号、单元号、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2、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摇号的,应出具经所在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本期申请作废。
3、经摇号确定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不适等原因主动放弃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4、低层优先安排有下肢体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或家庭中有70岁以上人员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剩余楼层和房号由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采取摸号球(牌)方式确定。
5、开发区企业稳定务工人员原则上在开发区创业路和晏公路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分配。以前年度开发区企业已享受政府补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已全部分配给本企业务工人员(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房源不够的,务工人员可以继续申请。
6、城区居民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货币补贴的其中一种保障方式申请。二种保障方式都符合的申请家庭,必须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乡镇居民只能申请租赁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7、中签的家庭与县房管局签订《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原租住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7日前向原承租单位退出原承租公房。
(四)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按保障程序对申请家庭重新审核,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实物配租申报程序
(一)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异的申请家庭需出具离婚证明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6)租住私房租赁协议;
(7)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提供县级(含)以上病历、治病证明材料、交警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材料。
2、初审。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复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复核。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并会同泾川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交管、房管等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或发放联合查询函的形式,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县房管部门。
4、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各社区信息公开栏、泾县报和县政府、县房管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外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务工人员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工作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外地的须提供《居住证》;
(3)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批复文件;
(6)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租住私有住房租赁协议。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提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初审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县房管局审核。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各社区公开栏、泾县报和县政府、县房管局网站,泾县新闻网集中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八、租赁货币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请受理
城区居民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居民向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
1、城区居民。各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社区意见栏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泾川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复审。
2、乡镇居民。乡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社区(居委会)意见栏中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地点、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民政部门复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审查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1、城区居民。泾川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乡镇审核意见栏和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房管局。
2、乡镇居民。乡镇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初审,经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乡镇审核意见栏中须填写: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管局。
(四)审核、审批
1、审核:由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房管局、各社区等相关单位参加,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人口、资产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发放联合查询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并将查询意见书面反馈县房管局。
申请家庭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申请家庭收入、户籍、房产、纳税、车辆等信息证明材料,
2、审批: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由社区或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应书面通知社区或乡镇,由社区或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时间安排
实物配租和租赁货币补贴申报时间为8-9月份,复核、公示时间为10月份,分配和补贴发放时间为11月份。
十、工作要求
(一)设立窗口,专人负责。各社区或单位要设立受理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申请人在申报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并将系统申请人名单导出公示,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按申报程序报相关部门复审和审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录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家庭,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加强宣传,确保公平。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停止申请人2年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