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3号)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发〔2002〕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是指为提高我省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改善农村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农业品牌培育专项等。
第三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别。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各地高原特色农业专项实施,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监管项目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
第五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积极整合相关资金,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加快高原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本省境内设立,直接参与高原特色农业生产经营且与农户利益联系紧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
第七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环节应充分体现基础性、公益性,主要包括:
(一)生产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检验检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新技术开发、新品种引进;
(三)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
(四)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市场体系建设;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高原特色农业专项项目支出。
第八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严禁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及其他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申报单位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报书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拫项目申请资金,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状况、.资金投入规模、本地投入情况、申报依据、主要措施、申请补助额、组织管理、项目效益等。
第十一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筛选确定扶持项目和拟补助资金,按程序报审后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和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实施范围和规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计划、补助对象和标准、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可釆用财政报账制、按项目进度拨款和先建后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財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7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
单位和州、县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高原特色农业项目实施、资金使周情况作出专项总结,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实施。
抄送:省审计厅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