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濮阳市国土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提请市政府于8月1日印发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知》明确了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方式,主要是缩短出让年限、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第一,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价格可以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系数修正。第二,工业用地租赁使用也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租金标准要合理确定,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年度分期收取。租赁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租赁,也可转为出让方式使用。第三,租赁申请转为出让的,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县(区)国土部门与原租赁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四,工业项目出让(租赁)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批准续期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和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租期年限和用地量。各县(区)应积极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降低企业投入成本,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是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濮发〔2016〕11号)等文件的有效落实,是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