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2015年第3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548号)批准,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弋江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农民集体土地32.5917公顷(488.8755亩),用于城市建设。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要求,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面积和征地补偿:
经测量,征收上述社区(村)土地面积488.8755亩。
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弋江区火龙街道地块)
建设用地:480.5130亩×24700元/亩=11868671元
未利用地:8.3625亩×24700元/亩=206554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4644317元,安置补助费7430908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3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3〕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6〕59号)等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弋江分局;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当事人可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
四、本方案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