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海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完成开工棚户区改造34764套(户),其中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24548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13套(户),垦区棚户区改造9503户基本建成棚户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共19584套(户)。以下为通知全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琼建住房〔2016〕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海口市房屋征收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农垦总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根据各市县和有关单位确认上报的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经报省政府同意并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下达我省的2016年城镇保障性工程建设计划为:开工棚户区改造34764套(户),其中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24548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13套(户),垦区棚户区改造9503户基本建成棚户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共19584套(户)。棚户区改造3.48万套(户)开工任务已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结合《海南省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2016年计划下达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快办理前期手续,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各责任单位应加快办理计划开工项目前期手续,扎实做好选址、立项、用地手续、征收补偿、规划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界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落实土地和资金,倒排项目工期、明确责任人,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力量分期分区推进。列入2016年建设计划的项目(附件2)原则上3月底前开工率应不低于30%,6月底前应不低于50%,10月底前务必100%开工同时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任务(附件1)。对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海口市在确保完成11139套(户)国家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增加1341套(户)城市棚户区改造省计划任务,力争完成12480套(户)棚户区改造。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体制
各市县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棚改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做好银行贷款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对接,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利用好银行贷款,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发挥金融信贷对棚改支持作用。各市县要积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三、积极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和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5]173号)要求,结合实际,尽量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通过明确货币化基本原则、安置形式、支持政策等,积极引导实施货币化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政府收购房源、组织居民自主选购商品房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安置房源,加快打通商品房与棚改安置住房通道,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0%,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安置比例。
四、依职做好农垦改革过渡期内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
2016年全省计划改造垦区危房9503户,其中省农垦总局根据各农场计划申报9000户。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自2016年起,国有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居民危房改造,由各市县组织实施。根据省农垦总局分解任务情况,我们将9000户垦区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农场和相应市县(详见附件1-2)。各市县要积极对接省农垦总局和属地农场,做好辖区内计划实施的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规划报建、工程监管、税费减免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省农垦总局要积极做好改革过渡期内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自2017年起垦区危房改造计划由各市县根据属地各农场实际制定,上报纳入我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6年底前90%以上要完成分配入住。各市县应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适时调整并扩大保障范围,并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各市县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分配入住。同时,要根据2015-2017年棚改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将2016年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落实到与保障房小区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市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建设方式等,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市县要按照我省《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实行建筑物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将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按照质量安全标准化、监督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的要求,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七、完善并落实项目备案制度
进一步落实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项目备案制度。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应于项目开工一周内填报《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项目备案表》(附件3),同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日记等开工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列入2016年计划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工程项目若有调整,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变更备案登记,并填报附件4《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开工项目变更登记表》,随同当月项目台账或月报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肖丽 65390352(传真)
邮箱:jstzfbzc@126.com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丁雷 65339701
邮箱:sfgwtouzichu@163.com
省财政厅综合处吴艳 68511626
邮箱:zh68531626@163.com
附件:1.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表
2.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计划分解落实项目表
3.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项目备案表
4.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开工项目变更登记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