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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办法(2015-2019)

2016年08月18日 09:13来源:天津市农委点击量:0

津农委计财〔2015〕18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提升农业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种业基地是指经市农委批准立项的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贴息方式

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采取上年度贷款、下年度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方向

(1)育种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

(2)种质资源的引进、储存和更新;

(3)育种试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生产资料购置;

(4)良种加工、检测及包装相关设备购置;

(5)育种科技人才的培训,提高创新能力。

第五条 贴息额度

从贷款起息日开始,按上年度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个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贴息;每个种业基地内的单个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为3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贴息的农业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天津市农业科技型种业企业;

2.种业企业前三年年平均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

3.在天津有试验基地,具备较强的育繁种能力;

4.有较完备的仪器设施和较强的研发团队;

5.具有完整的营销网络和产品品牌;

6.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近3年没有财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操作程序

农业种业企业提出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请后,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批复立项后方可享受贴息政策。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种业基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然后由种业基地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农委,市农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审计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贴息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贴息资金计划将财政贴息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材料应包括:

1.《天津市农业种业基地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农委批复的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与承贷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利息结算清单;

4.项目进展及成效报告;

5.审计报告。

第八条 对使用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行为,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农业科技类项目。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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