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消息,截至2016年7月21日,全国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484万本、《不动产登记证明》453万份,但许多市民对为什么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用还不大清楚。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的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通俗说,就是每处不动产,都有了全国唯一编码的“身份证”。截至2016年7月21日,全国335个地市、2855个县区中,已有170个地市、1451个县(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分别占比50.7%、50.8%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会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还会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