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从四个方面来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方法。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另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尝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尝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动工开发时间”的认定
动工开发时间起算点应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之日;②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之日;③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
3、“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认定
(1)“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2)“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4、“投资额”的认定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