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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棚户区界定新标准实施规范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2016年08月15日 15:07来源:点击量:0

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湖南省棚户区界定新标准和审批程序。新界定标准涉及住宅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等9项内容,其中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也在其中。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其中,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城镇棚户区改造内容涉及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维修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其中,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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