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全省各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宗教活动场所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消防总队四部门《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明确以下政策: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意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机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意见》明确,2010年10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规定,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办理;2010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等情况以及相关申办材料,对权证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消防等方面处置,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优惠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