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l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l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l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l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