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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08月12日 13:39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点击量:0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加强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根据农业部要求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经发〔2013〕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5年度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总结和2016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一)总结2015年度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包括截至2015年底家庭农场发展状况、政策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重点总结家庭农场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提炼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可复制性的生产经营模式与做法等。要求文字简练、措施建议具体,篇幅控制在2000字左右。

(二)推荐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各县(市、区)选择家庭经营特征明显、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经营业绩较好的家庭农场,形成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案例可从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推行标准化生产与质量管理、实行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实行品牌经营与电商营销、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组建家庭农场协会与联盟等方面推荐,可从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要求突出重点要素、反映创新做法,篇幅控制在1500字以内。案例标题命名方式为“县(市、区)名+家庭农场名+主要做法”。

(三)时间要求。各县(市、区)于5月25日前将经农业局(农办)领导审阅的家庭农场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所在市,各市汇总后,于5月27日前通过农民信箱报省农业厅经管处。

二、开展2016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

(一)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县(市、区)农业部门指导符合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填写《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对申报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办法》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县(市、区)农业部门对已列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其填写监测表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填写《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

(三)时间要求。县(市、区)农业部门将审查推荐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汇总表等以文件形式于7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部门。

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汇总表(样式)可以从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家庭农场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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