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不断提高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市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各类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须经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搭建安置平台。住建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搭建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安置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及被征收群众选择购买。申请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价格要适当优惠,团购商品房需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支持团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团购应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操作,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房源应当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并在价格上取得一定优惠,不得高于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
三、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扶持政策
(六)继续实施征收补偿政策。根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和《关于提高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助比例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189号),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支付补偿款,并给予房屋补偿价值15%的补助。
(七)修订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尽快调整现行政策,力争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镇江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对住宅房屋,既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补偿款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扣减新旧房重置结合成新价的差价计算,以体现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价值量的对等,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八)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同等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对实行团购商品房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先由实施主体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协议,确定房源,再由被征收(拆迁)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应由被征收(拆迁)人承担契税,享受前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明确工作责任。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意见,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职责如下: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完成前期论证、摸底调查、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等工作,并会同市征收办编制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方案,及时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货币化安置顺利推进;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团购商品房等工作;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房源收集、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落实优惠政策、监督监管;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十)强化督查指导。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督查机制,加大督查与指导力度。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货币化安置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督查和指导。对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安置房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了解货币补偿政策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为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