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出台了《关于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的意见(试行)》。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该市财政按所购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该市财政按所购房面积2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全文如下:
为顺应农民群众期盼,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城乡一体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加大购房奖励力度
1、购房奖励。凡农民和农民工(含本市农业户口、外地农业户口及原农业户口“一元化”改登为城镇户口的人员,下同)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在贵溪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市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300元/㎡给予奖励;自 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溪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市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260元/㎡给予奖励。
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内自愿参与本次购房奖励政策的房地产项目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定奖励措施报市房管局备案,市房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奖励再行给予奖励。在没有参与本次购房奖励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只能申请领取政府奖励。
原贵府办字〔2015〕178号文件关于政府购房奖励政策截止于2016年4月11日(含)。
2、契税优惠。购买面积在90㎡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90㎡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90㎡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公积金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夫妻一方一次性补缴公积金6个月(合计人民币1212元)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住房公积金可自由提取。
二、放宽进城农民和农民工落户条件
农民和农民工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处(含出租房)和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登记为城镇居民。逐步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进城农民和农民工权益保障
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民权益不变。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房但尚有一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未迁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鼓励进城农民和农民工将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四、努力帮助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创业就业
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房落户后,创办、领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市里扶持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规模,增强进城农民和农民工就业创业本领。优先推荐进城购房农民和农民工家庭成员就业,将符合城镇就业困难条件对象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
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房家庭凭房产证或正式购房材料(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同等受教育权利。
六、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农民和农民工在贵溪城区购房落户后,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七、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
引导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落户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人社、教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根据该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房管部门要加强与参加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协商,使其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的优惠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加大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房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出台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试行期从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中共贵溪市委办公室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