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16年黑龙江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开展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二、试点依据和实施范围
按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根据我市各县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以截至2015年底报废年限为10年的小型拖拉机保有量(小于20马力)前二位为依据,确定五常市、尚志市为试点县,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
三、补贴方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实施农机报废与更新同步兑现的方式,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只能当年使用,补贴额度用完即止。
四、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市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五、报废补贴机具类型
在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全市为200万元,试点县、市补贴资金额见附表,具体更新报废补贴标准按照省方案执行。
七、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回收单位资质
1.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回收企业。
2.试点县、市现有的具备农机回收和拆解条件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同时具有相应的拆解人员、场地、设备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3.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网点可申请从事农机回收业务。
(二)回收单位备案
1.具有农机回收资质的单位,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件和拆解条件佐证材料,建立农机回收企业档案。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
2.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登记备案的回收企业发放统一印发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实施监管。
(三)回收旧机
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五大总成齐全)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回收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注销登记
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并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印制)。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报废补贴资金计划内,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其审核盖章。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将报废补贴资金计划使用情况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五)申请更新
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件,自愿到当地乡镇农机部门,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并登记备案。报废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
(六)执行时间
报废更新补贴自2016年5月31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30日截止。
(七)兑现补贴
农机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分步实施,同步兑现,直补到卡。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操作程序及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工作制度,试点县(市、区)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由市(地)农机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加强政策宣传。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是国家又一新的惠农政策,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农机报废更新重要意义、补贴政策以及操作程序,动员广大有机户积极主动参与报废更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报废更新机具拆解销毁现场监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有关影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