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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莒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试行办法》

2016年08月10日 17:10来源:莒县房地产管理局点击量:0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出台《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试行办法》,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享受6万—8万元货币补贴。《办法》全文如下:

2016《莒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试行办法》

莒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试行办法

为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男年满20周岁的农村居民(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应享受未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在其所在村街无事实存在的宅基地,无其他违法占地;

(三)申请人在城区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申请人购房后在城区落户。

二、补贴数量

2016年,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补贴2000户。根据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报名进度,确定截止时间,如果超过2000户,采取最后上报批次摇号轮候的方式确定。以后年度补贴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购房区域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区域分老城区和沭东新城。老城区指沭河以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沭东新城指沭河以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二)按照“退一购一补一”的原则,进城购房农村居民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购买老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货币补贴6万元/套;购买沭东新城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货币补贴8万元/套。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农村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进城购房货币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只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及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保证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上报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在其所在村街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二)公示完成后,所在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手续(以本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备案为准);购房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购房合同、落户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领取财政、住建两部门联合签署的“购房补贴单”,持“购房补贴单”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结算。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购房补贴单”同县财政局进行结算,购房补贴资金分期拨付,三年内付清。

五、配套政策

(一)农村集体权益保障政策。对于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保留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二)子女入学受教育政策。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就学需求。进一步畅通进城购房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绿色通道”,按照全县入学区域划分标准和县教育局招生办法,就近入学。

(三)社会保障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县人社、经信等部门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四)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为农民进城购房落户提供信贷支持。县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农民“安家贷”政策的优越性,给农民进城购房带来实惠。其他各商业银行可结合各自实际,设计符合农民进城购房需求的信贷产品,向进城购房农民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缩短审批周期。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莒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县财政、住建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联合受理农民进城购房落户有关事项。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列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宅基地情况审核认定、宅基地的放弃备案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审核、购房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楼盘信息发布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货币补贴审计监督;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及农民应享受权利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进城农民落户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落实进城农民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对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农民落实低保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进城农民子女就学安置等工作;各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莒县管理部要认真落实上级金融政策;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农民进城购房落户政策宣传,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宅基地审核认定及宅基地放弃备案管理。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调配合,严格把关,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对此类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落户货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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