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7月29日审议通过《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名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四章。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主要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个类型。目前,全市拥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致使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同的部门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从而难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在规划与名录方面,天津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