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管理部门、发改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赣工信园区字〔2015〕272号)有关精神,为鼓励和支持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加快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
2015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江西省各市、县(区)政府加快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赣工信园区字〔2015〕27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省工信委负责审核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抽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负责审核服务业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现场抽查,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期限
第五条 支持范围。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筹建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省级工业产业基地和以电子商务、综合物流、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和服务业聚集区)内,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开发业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奖补。
第六条 支持期限。支持从2015年7月1日起新建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标准。省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市、县财政配套补助,其中: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县级财政各按每平方米25元配套补助;国家级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由设区市财政按每平方米50元配套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九条 申请时间。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于2015年8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申报一次。请各市、县(区)按期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县属(含省直管县)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经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工信、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附上县级政府承诺书)。
(二)设区市属工业园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由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联合行文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3.配套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等有关项目资料);
5.标准厂房需求量、存量、及建设数量有关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分别对工业厂房、服务业用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现场抽查后,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经济发展状况、标准厂房建设数量、建设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组织保障措施等因素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竣工面积、厂房使用率和企业入驻、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存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方式,扣回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上级专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相关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当地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〇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