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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03日 11:30来源:点击量:0

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平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6〕111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6-07-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提升农村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和《南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南委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覆盖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吸引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保障对象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在村级医疗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在岗在册)的乡村医生。

2、长期以来在我市村卫生所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退出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者历史档案资料。

三、分类保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养老补助。

补助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但补助标准基数最低不应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8%。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补助金额。同时建立养老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上述养老保险只能二选一,不能重复参保。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身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乡村医生的参保身份: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居住持有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方式: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以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身份与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与当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乡村医生每年通过当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当年参保费用;或在城镇居住持有居住证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每年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

(3)缴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单位的缴费标准以所在单位非在编人员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6%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按26%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支出。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财政给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不低于60%的补助。

以上缴费基数均不应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4)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保前符合国家或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补缴手续,补缴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补缴费用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

四、资金保障

1、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和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政府补助部分由各地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缴纳参保费用后,将缴费票据汇总至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至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审核审批流程,自行确定本地具体参保方式、缴费档次、补助档次和补助标准等,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要建立部门间密切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发改、卫计、人社、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卫计、人社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在本意见实行之前,各地已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案,其保障水平低于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保障水平高于本意见的,按原方案执行。其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规定,对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计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科学规划配置,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动态管理。

一是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要强化对村卫生所的规划设置和乡村医生的合理配备。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行政村卫生所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对于本村无乡村医生的特殊情况,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可采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调剂或由所在卫生院派员巡诊等方式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是已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办理人事代理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

三是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按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四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政策出台之日起,对于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以领取政府养老生活补助或养老金;对于已领取政府养老生活补助或养老金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各地卫计行政部门不再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承办村卫生所,不再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

各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对已达退休年龄、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经考核聘用为执业乡村医生。具体考核聘用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聘用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政府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期缴费并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

五是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的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被卫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

六、政策调整

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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