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购房补贴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瓯政综〔2016〕40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购房补贴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6〕83号)精神,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经2016年5月22日建瓯市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行购房补贴措施,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为在建瓯市辖区内购买经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批准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约、备案(签约、备案时间在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并已缴纳购房契税的。
本实施意见出台之前,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能备案的,另行处置。
二、购房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购房补贴对象和条件的购房人,补贴标准按照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户型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执行。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发放一次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提供,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封顶2000万元,补完为止。
四、购房补贴申请方式
购房补贴的受理单位为建瓯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购房补贴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以填写申请表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填写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建瓯市购房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购房增值税发票、购房合同原件和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各一份;4、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一份。购房补贴可以由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进行申请。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五、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
购房补贴申请自2016年6月1日起,申请表受理时间截止至2017年1月15日,逾期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六、购房补贴的审批及兑付程序
(一)审批流程。购房补贴由建瓯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核对申请材料并办理收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审核;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根据建瓯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建瓯市财政局对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建瓯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资金兑付。经市政府批准的补贴申请,由建瓯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两个月内(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窗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起计),将资金拨付到购房申请人账户。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指定经办人,负责办理购房补贴申报、审核、汇总及报批等相关事项,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要将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档。
(二)申请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施行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住房,撤销备案登记后再销售的,该商品住房不属于化解库存范围,购房人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若申请人在购房补贴申请后退房,已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先退回购房补贴资金,再办理退房手续;还未领取购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停止办理购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五)为避免重复申请购房补贴,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初审时,通过购房补贴资金管理模块记载该房号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实施意见由建瓯市财政局和建瓯市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