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姓富、生态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厦门市积极推进农村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生猪养殖污染物排放。随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的深入推进,全市生猪退养与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工作成效明显。为加快促进让全市生猪退养场(户)实现转产转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生猪养殖场
一、鼓励生猪退养场建设发展设施农业
对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办〔2014〕11号)中“(二)现代农业设施”情形,近两年我市辖区内属农用地(项目用地租赁期10年及以上)的生猪退养场(户),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办〔2014〕11号)中“(六)补助”规定执行。
二、鼓励发展休闲农业
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中“第二项中(二)加大资金扶持,促进品质提升”情形的生猪退养场(户),给予示范创建奖励,对获得市级休闲农庄(场)、“农家乐”星级评选荣誉称号(五、四、三星级)的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奖励。对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符合《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5〕31号)中“一、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定的生猪退养场(户),对获得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四、支持转型建设农(渔)业标准化基地
符合《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5〕31号)中“三、支持开展农(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规定的生猪退养场(户),对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按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三品一标”品牌提升活动方案的通知》(厦农〔2014〕64号)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2.5万元、3万元,通过地理标志认证奖励3万元。
五、支持退养户开展农业“五新”技术引进与推广
符合《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5〕31号)中“四、支持开展农业“五新”技术引进与推广”规定情形的生猪退养场(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推广农业部、省农业厅公告目录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达到一定规模的,并主动申报当年农业推广补助资金且通过评审后,按其投资规模给予30%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农(渔)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设施建设
符合《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5〕31号)中“五、支持农(渔)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设施建设”规定情形的生猪退养场(户),在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支持其从事农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设施建设(不含购置运输车辆),对其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和加工等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退养户拓展市场营销,搭建电商平台
符合《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15〕31号)中“六、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市场营销”和“七、依托网络媒体搭建电商平台”规定情形的生猪退养场(户),在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参与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经所在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批发市场管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场租金、超市管理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依托网络等宣传媒体的“推广、销售、宅配”资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退养户转型,搭建电商平台,拓宽冷链宅配、品牌推广、销售渠道等。
各区要把生猪退养养殖场(户)转产转业纳入议事日程,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建设要求,积极为养殖场(户)转型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并给予相应指导与协调,确保养殖场(户)顺利转产转业。
厦门市农业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