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多条政策举措,进一步支持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全文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农业农村资源开发力度。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业。扶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对创业带头人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农民工等人员兴办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成为省级龙头企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农村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吉安河西、井冈山经开区、萍乡赣湘国际物流港、宜春开发区物流中心等4个货运枢纽建设,支持赣州综合物流园货运枢纽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工作。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入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农村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和移民办配合)
三、发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重点抓好100个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发挥返乡创业园的创业孵化功能,符合条件的纳入我省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落实赣府发〔2015〕36号文件要求,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对返乡创业园评估为省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每个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市、县(区)政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引导互联网、电子商务下沉,推动信息入户,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应用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鼓励返乡人员依托知名平台开展电商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纳入社保覆盖范围。(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将农民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列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内容,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开展的自主培训,符合规定的,不分园区内外均可平等享受培训补贴。每年组织开展江西省“振兴杯”职业技能竞赛“农民工”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农民工等人员职业技能进行鉴定。鼓励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和红杜鹃家庭服务培训。开展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2015年计划培训300人,2016年至2020年每年计划培训600人。组织实施返乡退役士兵创业培训。每年对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万名培训计划。支持校院与企业对接,合作培养专业人才。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向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大学生村官电商创业提供免费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六、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继续加大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力度,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及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对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鼓励科技人员与返乡创业人员组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利用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构建一批众创空间。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根据妇女创业就业特点,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创业项目。围绕返乡创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衔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编制“十三五”规划工作。(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八、降低返乡创业门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总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的模式向全省推广。加快省内三级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建设。有效运用“创业咨询一点通”网上服务平台,汇集各类市场主体的办照流程及分散的创业政策、优惠措施,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省政府年内组织督查组,对我省降低创业门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省工商局、省审改办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九、积极保障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租用等土地流转方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数字影院的,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但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鼓励农村集体留用地,经依法报批后,用于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支持采取租赁荒山荒坡的方式建设光伏电站,降低投入成本。对符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条件的农村地区物流仓储基地项目,提供用地计划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等配合)
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政策支持。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返乡创办企业招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调整后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明确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细则。鼓励市、县(区)按规定用好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创业,整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人社服务平台资源,有计划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创业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等配合)
十二、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信贷通”,加强对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支持股份制银行、非县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快设立县域支行,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快乡(镇)经营网点建设,延伸服务触角;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工等人员创业主体信用征集、评价和运用机制,通过优先支持、利息优惠等措施加强对守信创业主体的正向激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大力拓展融资渠道,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企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直接融资市场,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将返乡创业的贫困、移民群众吸收到产业风险补偿金贷款试点的产业合作组织中,优先贷款,优先贴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直补和贴保扶持。(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等配合)
十三、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我省范围内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符合创业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50万元。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可达400万元。上述贷款期限2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采取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及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扶持符合新型创业业态,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做好社会保险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全省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为返乡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推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在惠农补贴资金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的功能。继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现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配合)
十五、维护返乡创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处理劳动争议长效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等人员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人社、公安、工商、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解决农民工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权益的能力。(省人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明确政府牵头负责的领导、细化部门任务分工和配套措施。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将返乡创业的政策惠及所有创业人员,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坚持正确导向,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各市、县(区)政府及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附件:江西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序号 |
行动计划名称 |
工作任务 |
实现路径 |
责任单位 |
1 |
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
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特色产业。 |
将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开发一批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
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
2 |
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
改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条件。 |
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提升网速、降低网费;支持各地与社会资本共建物流仓储基地,不断提升冷链物流等基础配送能力;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加大农村公路综合服务站建设。支持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吉安河西、井冈山经开区、萍乡赣湘国际物流港、宜春开发区物流中心等4个货运枢纽建设,支持赣州综合物流园货运枢纽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工作。 |
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通信管 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和移民办配合 |
3 |
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 |
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 |
依托现有开发区和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 |
各市、县(区)政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
4 |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 |
推进信息入户,鼓励依托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 |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开展线上营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 |
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
5 |
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 |
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 |
将农民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列入政府购买。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鼓励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和红杜鹃家庭服务培训。开展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组织实施返乡退役士兵创业培训。所在县级政府统筹,充分利用当地就近职业院校、技校承担培训任务。 |
省人社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
6 |
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 |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 |
加快建设县、乡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鼓励当地政府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牵头 |
7 |
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 |
引导和推动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 |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实施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充分利用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利用当地职业院校教育资源作用,构建一批众创空间。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妇女创业项目。衔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编制“十三五”规划工作。 |
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