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6年潼南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农〔2016〕17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相关要求,从2016年开始,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下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经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下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详见附件1),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2016年潼南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认真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
2016年潼南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补贴政策的总体原则
通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更好地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与规模种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落实补贴政策的总体原则是: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同一块种粮土地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粮食的,补贴给种粮农户;
(二)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含新一轮退耕还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四)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类
(一)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2、补贴依据。2016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5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在市级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
4、补贴程序。实行自愿申报、镇街核查、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准、市级备案制。各镇街人民政府对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区农业部门负责数据汇总录入,区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
(1)根据《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暂行办法》(渝财农〔2010〕9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的文件要求,2016年申报2017年兑付的种粮大户、镇街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2)、《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乡镇用)》(附表3)。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镇街人民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镇街、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镇街、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2)种粮大户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及面积的确认,按照潼南区农业委员会、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种粮大户现场核查的通知》潼农发〔2014〕1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粮食作物在土一个月至收获前一个月,为种粮大户真实性核查时间。申报单位(个人)应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提出核查申请,镇街组织人员进行初次核查。初查符合种粮大户要求的向区农委种粮直补办公室提交核查申请,区农委、财政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核查工作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各镇街分管领导、直补工作人员、大户所在村社干部必须全程参与现场核查工作,形成现场核查资料。未经现场核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种粮大户要求的,不得享受种粮大户补贴。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以计税耕地面积扣除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含新一轮退耕还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计算。
3、补贴标准。按照市级下达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91.07元。
4、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计税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社、村负责登记核实补贴农户身份证、补贴银行帐户、补贴面积等基本信息,并将补贴农户签字确认的补贴明细花名册在社、村两级公示,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将本辖区内补贴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区农业、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汇总、审核,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审核办法
(一)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管理系统V5.2.0.49”里的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然后分别导出数据库、银行发放数据、汇总表,汇总表需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镇街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一同报区农委种粮直补办公室;
(二)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报送数据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潼府办〔2009〕59号文件要求,区直相关部门负责抽查、汇总、资金发放。各镇街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平稳推进。为保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里要求,补贴工作经费由各镇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严格公示制度。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即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面积和金额、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方式;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在村便民服务中心和镇街农服中心张榜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七天,并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三)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在潼南报、潼南财政信息网站、“阳光潼南”、潼南区农业信息网站刊登补贴公告及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提高政策公信力。
(四)各镇街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6月26日前完成补贴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上报邮箱:TNNYZY@126.com,联系电话:44590477。
(五)严肃补贴兑付纪律。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严格执行“五到户、七不准”纪律规定。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金额核定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存折,不准借发存折之机向农民收取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违规向享受补贴农户以外的个人或集体支付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
(六)严格落实补贴监督机制。各镇街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区农委、区财政将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明查暗访,坚决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抵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落实补贴政策不到位的镇街,将扣减补贴工作相关资金。
附件:
1.潼南区2016年镇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与资金锁定表
2.重庆市潼南区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申报表
3.重庆市潼南区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分户统计表(镇街)
4.2016年 镇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5.潼南区2016年镇街一般户农业保持支持汇总表
转自:http://www.tnxny.gov.cn/Details.aspx?topicId=647215&ci=3709&psi=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