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泌阳县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我县2016年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记录在册,做到证、帐、薄、地相符。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二 、工作任务
1、除已经开展和完成的试点行政村外,剩余行政村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档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土地用途等。
4、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原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5、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智能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此次确权是对农户二轮延包的土地进行重新核实、完善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薄,最后,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坚持“四个不变,两个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承包地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
(我县二轮延包起止年限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加重农民负担借机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4、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当年为保障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5、抓住机遇,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农户之间互换并地,以解决承包地块零碎的问题。
6、重大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7、这次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地存在矛盾纠纷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及群众代表进行协商调解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方法步骤
1、泌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副乡(镇)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等参加的确权会,安排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2、泌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手册、明白纸等资料;集中组织乡、村、组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
3、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乡(镇)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同时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4、各乡(镇)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各乡(镇)负责调取本乡、镇内农户公安户口簿,解决办公人员工作场地。
6、由乡(镇)、村两委监督选出村民小组群众代表,召开乡(镇)、村、组座谈会,发放明白纸,商讨本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7、村干部组织开展群众会或村民代表会,每村民小组选出3-5名群众代表。
8、每个村民小组成立至少有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和一名村委委员及3-5名村民代表组成的5-7人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9 、为加快推进确权进度和保证质量,对于全家外出打工的农户,将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复印件以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要提前通过邮递方式邮寄给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注明其用途、家庭承包土地基本情况、联系电话),由委托人全权代表进行其确权登记颁证事宜。
10、按照农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县领导小组负责招标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公司。
1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完善档案信息资料,并统一归档保管。
12、各乡镇对确权成果进行自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进行抽查核实。
五、相关要求
(一)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2016年 7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