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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条款应考虑土地流转等成本因素

2013年12月20日 11:17来源:点击量:0

来源: 中国保险报

  12月17日,国内有关媒体报道了江苏政策性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理赔风波的有关情况。今年7、8两月,江苏盐城、洪湖地区遭受60年一遇的高温天气,造成杂交水稻大幅减产,减产程度达到70%-90%,个别地区达到97%。在灾后的理赔中,承保方紫金财险和受灾农户对理赔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紫金财险在多轮谈判之后给出的赔款金额为298元/亩,而受灾农户认为在包含土地租金和劳动成本后的损失应在2100元。由于差距较大,目前理赔金额尚未达成一致。

  江苏杂交水稻保险的理赔纠纷反映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农业保险产品本身来看,一方面,部分农业险种的费率较高。根据媒体报道,江苏杂交水稻保险的费率为80元/亩,而根据保险合同在全损的情况下,农户获得的赔偿也仅为172.23元/亩。面对如此高的保险费率,即使江苏省财政提供了56元的保费补贴,也很难使参保农户真正对理赔感到满意。另一方面,产品保障未能覆盖农户的主要风险。这次理赔纠纷的焦点在于对“物化成本”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将土地和劳动成本不计入“物化成本”,而在实际的生产中,这两部分的支出恰恰是农户的最主要成本。从公司理赔服务看,查勘理赔成本较高,难以保证查勘效率。根据媒体报道,保险公司没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查勘,是造成农户对保险理赔服务不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实际反映出现有技术条件下,农业保险查勘成本较高,面对较大面积的灾害,难以做到及时全面科学查勘的问题。此外,江苏气象部门数据显示,这次造成灾情的高温天气为60年一遇,部分地区减产达到97%,已经属于巨灾风险范畴,保险公司单凭自己的力量实际上也难以承担受灾农户的全部损失,这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缺位的现状。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保险行业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

  一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科学修订保险条款。目前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障金额,大多依据的是农业生产的初始成本,没有或仅有少量考虑劳动成本及土地流转成本。尤其是土地流转成本,目前国家大力推动土地流转试点,未来土地流转将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部分成本的保障,有必要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是统筹建立分层级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在目前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以统筹农户自救、保险公司赔款、政府财政补贴的力量,使农业因灾损失得到更为充分的补偿。在一定损失内,由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赔偿。高出此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和农户分担。如果遇到特大灾害,则由保险公司、农户和政府共同承担,从而最大程度地补偿农业生产风险。

  三是推广遥感等新技术手段降低查勘成本。目前人保财险、安华农险等保险公司已经在部分地区运用无人机遥感技术进行农业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大大加快了查勘、定损的速度,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也确保了查勘的准确性。随着国内无人机技术的成熟和使用成本的下降,应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其使用,以有效降低成本,提升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质量。

  此外,建立被各方接受的灾害损失评估机制。从这次理赔纠纷来看,赔偿标准认定不一致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对重大的农业灾害损失,必须建立起由农业技术专家、受灾农户代表、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灾害评估机制,公平、合理地确定理赔标准,从而减少相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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