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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新娶的媳妇有地吗?

2016年07月28日 09:40来源:点击量:0

农村土地确权,新娶的媳妇有地吗?

农村土地确权时,相信很多人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村子里上次分地是10多年前的事情了,那时候家里儿子还是个孩子,可现在他已经结婚生子,老婆孩子的户口本上也写着是村里的人,可就是一直没赶上重新分地,老婆孩子就一直没有地。有的家里兄弟两个的,从原来的4口人变成了8口人,可还是只有4个人的地。

现在国家又要求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那么家里新增的人口到底还能不能获得村里重新分的地呢?

首先、跟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叫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在这里重点讲一下“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就是说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那么,新娶的媳妇有地吗?

一般来说,在农村新娶的媳妇原本就是有“地”的,只是“地”在原来的户籍所在的村子里,在结婚后,户口迁出原村子,从娘家迁入婆家。

我们说的没有“地”,通常是指在婆家没有地。在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情况下,作为“新媳妇”的农村妇女,其在娘家所分的“地”,并不会因为她的出嫁而被收回,所以其实是享受到了相应的权利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碰到各种危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发生。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导致的土地权益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妇女因婚嫁原因,在原村的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嫁入村又没分给她承包地而导致“两头没土地”。有的农村妇女婚嫁之时在夫家居住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夫家所在地村(组)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因其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给予其承包地,这种“人动地不动”的现象,使得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难以实现的情况。

还有的地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程序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目前,我国土地是按家庭承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经营权流转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存在妇女作为共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方户代表(男性)将土地进行流转,侵害了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收益权,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极易导致矛盾纠纷。

辽宁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在《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为切实做到让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通知》要求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

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在上级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时,对具有双份承包地的,原则上保留一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落实其家庭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
 
     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有关利益方和有关部门申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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