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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出台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

2016年07月28日 09:18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点击量:0

2016年7月6日,内蒙古出台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通知。在“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借助国家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推动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拟选择10个以上示范区整县推进畜禽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绿色发展机制,优化区域布局,推进规模养殖,促进种养循环,示范带动全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内农牧畜发﹝2016﹞22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国家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行为规范和主体责任做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就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都做出了相应的部署。前期,农牧业厅就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方法、路径、技术等具体内容做过多次指导,并对加快工作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取得了积极效果。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我区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摄图

一、充分认识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畜牧业在我区经济社会中起着重要的支柱性作用,为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做出重要贡献。但是目前,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大,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废弃物资源浪费得不到有效治理,成为农业污染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区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养殖场污染对周围环境压力在不断增加,粪便等废弃物处理和利用不当,对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推进我区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转型升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更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内容。要充分认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径,充分认识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扎实稳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又要有效保障畜产品供给,以环境保护优化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畜牧业,努力形成产业稳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的新局面。

二、坚持资源化利用做好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水十条”要求,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综合利用相结合,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核心,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基本要求,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区域布局、健全政策体系、加强科技运用、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指导服务。加强试点示范和典型引领,大力推广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持续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畜牧业发展。

三、强化相关工作落实

县级农牧业局要依据当地环境和产业发展状况,参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项适用范围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尽快提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设定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并于2016年底之前报盟市农牧业局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2016年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污染和防治状况调查,包括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养殖量、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废弃物的品种、产生量、处理和利用方式,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政策配套情况等,调查报告报送盟市农牧业局和自治区农牧业厅。要尽快建立县级数据监测平台,实施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品种、数量及废弃物产生、处理和利用情况备案机制,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四、科学划定“禁养区”

县级农牧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提出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以下简称禁养区)及区内已有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包括相应的补偿方案,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特别注意做好转产人员的安置,减少社会矛盾。禁养区划定应以保障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以实现保护目的为标准,依法、科学开展划定工作,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划定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五、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规划引导

盟市农牧业局要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区域,指导县级农牧业局科学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切实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要针对畜禽养殖特点和废弃物资源属性,将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作为治理污染的根本途径,提高规划的有效性和指导性,做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解决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要加快老旧养殖场(小区)治污设施改造升级,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盟市、旗县农牧业局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作为农用地管理。

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

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废弃物资源化为核心,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场辐射引领作用,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持续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生态养殖,大力推行种养结合,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通道,促进循环利用、变废为宝。自治区将继续以奶牛等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为抓手,加大对废弃物处理和利用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养殖场改善废弃物处理利用基础设施条件,扶持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再用于圈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旗县农牧业局要鼓励养殖密集区域实行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七、努力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量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技术推广,指导养殖场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从品种质量、饲料营养、畜舍建设、饲养管理、疾病控制等各环节提升畜禽养殖水平,提高畜牧业生产的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畜禽清洁养殖,改进清粪工艺,配套建设节水控水设施、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贮存设施,实行固液、雨污分离,最大限度减少废水产生量,降低后续处理和利用环节的难度和成本。积极探索废水深度处理安全回用技术,减少养殖水耗。

八、积极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旗县农牧业局要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和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配套建设粪便和废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探索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围绕生猪、奶牛等主要畜种,树立一批粪便综合利用示范点,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借助国家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推动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拟选择10个以上示范区整县推进畜禽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绿色发展机制,优化区域布局,推进规模养殖,促进种养循环,示范带动全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盟市、旗县农牧业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落实《条例》和“水十条”要求,出台有机肥生产和使用扶持政策,加大对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和有机肥利用的扶持力度。要以畜禽养殖密集区域为重点,积极探索采取PPP模式,引导专业化机构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九、以综合利用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将继续纳入国家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考核体系。要将综合利用作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根本途径,严格区分还田利用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切实落实“利用即减排”基本思路,将综合利用水平作为考核污染物治理效果的根本依据,避免以简单压减养殖量换取减排指标。各地农牧部门要根据本地资源环境特点制定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推动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十、积极完善扶持政策

各地要落实好现有奶牛等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等扶持政策,资金重点向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倾斜,鼓励发展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适度规模养殖,引导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布局调整。今后申报畜牧业各类项目时,对能够提供实现种养平衡、清洁养殖、废弃物有效储存、合理输送和充分利用,且提供具备配套土地、干湿分离、储存和输送等设施有效证明材料的养殖养殖场,应当优先安排立项。要加强政策创设,积极争取增加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投入,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治理等综合利用机制,出台有机肥(液态肥、积造肥等)生产和使用奖补政策,加大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力度,在加强污染治理的同时促进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本着谁投入、谁获益的原则,推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开发产业化水平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参与,不断提高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利用的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水平。

十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站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履行好“水十条”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既要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上谋求新思路,又要在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上谋求新突破,推动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二、不断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农牧部门要针对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大、农牧脱节、模式单一等问题,结合不同区域资源环境禀赋和养殖业经营方式特点,围绕源头减量、恶臭消除、污水处理、还田利用等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和小区改进养殖设施和工艺,逐步完善现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推动实现畜禽养殖污水零排放。

十三、持续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根本途径的观念深入人心,让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不能简单照搬工业污水处理模式的观念深入人心,争取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和局面。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支持。要通过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采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各地农牧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水十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放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各盟市农牧业局将贯彻落实《条例》、“水十条”情况于2016年底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

转自: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594785.shtml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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