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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全文)

2016年07月26日 15:24来源:福建政府网点击量:0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正面袭击福建省,造成洪涝灾害,耕地损毁严重。为及时修复保护灾毁耕地,确保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灾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组织群众3个月内完成复耕。此次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垦项目;今后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原则上在8个月内完成复垦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宜修尽修。灾毁耕地具备复耕复垦条件的,均须实施修复保护。

(二)因地制宜。各地根据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排灌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保护重点内容。

(三)政府主导。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四)强化预防。各地在安排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时,对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灾损毁的成片耕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完善耕地水利防护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毁耕地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核实灾毁耕地情况(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耕地;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并分类明确具体位置、范围和面积。灾毁耕地情况于灾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二)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灾毁耕地范围位置图及现场照片,于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三)分类组织实施

1.自行复耕。对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于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2.工程措施复垦。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复垦建设内容和复垦建设资金,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批准实施。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灾毁耕地复垦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加强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当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复垦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土厅、农业厅。

3.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

4.核销不可复耕的灾毁耕地。对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四、扶持政策

(一)群众自行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可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今年首期已下达2000万元),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设区市应尽快分解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五、责任单位

由省国土厅、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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