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着重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制定了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全文如下: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融入奋力实现“两个率先”,加快建成川滇黔渝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在打造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三大产业园区过程中,引导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民族地区企业、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实施现代农业、林业、畜牧强县,大力发展优质粮食、精品果业、绿色蔬菜、高效林竹、特色经作、现代养殖等六大传统主导产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延伸农业产业链,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利用农田景观、农业生产文化、农家生活结合各地民族特色,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渗透与交叉重组。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建立完善土地承包和流转服务平台为重点,以专业大户承包、龙头企业流转、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家庭农场代种代耕等为主要模式,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五)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在加快构建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完善电商服务及物流配送过程中,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利用相关电商网站,将本地资源、产品通过线上销售、线下体验与外地市场有效对接,积极引导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景点、农业生产体验等休闲观光农业。
(六)引导农民企业家回泸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政务环境,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加强与驻外泸州商会和农民企业家的联系,以慰问、座谈、赴外引资引智、创业大赛等形式组织开展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支持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及养老健康服务等产业。积极引导泸州籍农民企业家抱团回归、返乡创业。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市、区县、园区的创业综合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帮助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解决在返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对相应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着力打造“互联网+”新模式带动返乡创业。
(二)建设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物流园区、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采取老城或镇村改造、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等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水、电、交通、物流、通讯、宽带、场地设施等方面的优惠和服务。
(三)强化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培训。紧密结合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劳务品牌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充分利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实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服务效果明显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一定的创业服务补贴。
(四)完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及时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户籍转移、社会保障、住房、子女入学、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权益维护等公共服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全力关心和帮助,解决其返乡创业后顾之忧;要积极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风险。
(五)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六)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结合《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5〕33号)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及政策措施,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有效联动。围绕全市农业“八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建立农业科技孵化园区和众创空间,搭建返乡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返乡人员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积极推进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实施“三区”(即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才计划,建立农业专家大院,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场所,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开放;积极引导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免费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实体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从事西部大开发鼓励项目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可凭有关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挥全市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在梳理适用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
(四)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供应链票据等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发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财政加大保费奖补力度,降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风险。
(五)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各级财政部门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奖补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推动支持农业设施用地政策落地见效,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鼓励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可租用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也可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降低一次性支出成本。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对进入市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纳税地财政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建立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纳入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重点考核内容。各区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要结合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泸州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年度落实情况报市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社局)。
(二)强化示范带动。结合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构建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扶持和培育一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诚信模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促进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泸州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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