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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最新关于开展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25日 15:26来源:叙永县水尾镇人民政府 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遏制“因病因残致贫、因病因残返贫”,助力扶贫攻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实施医疗扶贫和医疗救助,着力提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水平,切实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促进精准脱贫。

二、对象范围

经2015年扶贫攻坚“回头看”后最终审核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重点是病患者特别是大病、慢性病患者及“老弱伤残”人群。

三、总体目标

(一)针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施医疗扶贫“四百工程”(即全民预防保健覆盖面10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参保率100%、医疗救助面100%),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负担,扶助贫困人口恢复劳动力,摆脱绝对贫困。

(二)从2016年起,对在我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倾斜、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特殊医疗保障和救助等措施,力争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基本实现由政府兜底解决。

四、政策措施

(一)优先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预防保健工作(牵头单位:卫计办,责任单位:卫生院、财政所、扶贫办)

1、进一步完善全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确保精准扶贫对象预防保健覆盖面100%。精准扶贫对象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其中慢性病、地方病患者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加强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健康扫盲夜校、健康院坝会、健康龙门阵活动,推广使用限盐勺、控油壶等,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提升健康素养和水平。

2、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管理”的健康服务模式,针对精准扶贫对象中的重点人群,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并按照“2+1”模式(即一名医生和一名基层干部联系一名病人),实施“精准服务”。

3、强化组织、政策、技术保障。构建“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组织体系,通过政策支撑,落实经费保障、人才保障,通过技术支撑争取各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指导,提升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实现群众得实惠、服务得提高、事业得发展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牵头单位:卫计办,责任单位:民政办、扶贫办、社服中心)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未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按城乡居民医保第一档缴费标准(120元/人·年)全额资助参保;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按原渠道、原方式资助参保。

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2、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县政府出台的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3、凡已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三)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牵头单位:扶贫办,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所、社服中心、卫生院)

1、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乙类医疗费进入报销范围的比例全部上调为90%;在我镇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元,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50元,报销比例提高5%。

2、减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部分医疗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机构给予5%减免。

3、实施“3年医疗精准扶贫行动”。积极配合市、县级有关部门,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建立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医疗扶贫附加保险执行时间为3年(2016年—2018年),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具体承办;参保人员基数按2015年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核定,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90%。

(四)全面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卫计办、扶贫办,责任单位:财政所、社服中心、卫生院)

1、按照“政府筹一部分,社会各界捐一部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特困救助、社会力量帮扶的综合作用,切实降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起付标准,扩大救助病种范围,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水平。

2、引导整合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慈善基金、社会募捐资金和贫困村帮扶单位帮扶资金等,统筹对在我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菜单式”救助。

3、具体救助办法严格按照《泸州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泸市民发〔2016〕9号)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医疗扶贫,关键在于以人为核心的重点帮扶。各村、各单位、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协调、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医疗扶贫政策措施,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为医疗精准扶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医疗扶贫工作深入开展。

(三)整合网络资源。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医疗救助在一个平台结算。

(四)保障经费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规划内的项目安排要向贫困村倾斜;镇财政要统筹预算安排政策性投入资金,并根据需要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

(五)明确部门职责。扶贫办要严格审核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劳保、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录入各自的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所要将医疗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定期会同劳保、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劳保中心要确保各项医保扶助政策落地,建立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及时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系统,为扶贫对象提供优质、快捷的医保服务;民政办要切实发挥在医疗扶贫工作中的兜底作用,通过统筹政府特困救助、社会各种救济力量,对扶贫对象实施医疗帮扶;卫计办要全面落实预防保健相关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控非基本医疗费用,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医患双方共同串通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办要及时审核认定残疾人等级,提供全镇残疾人状况,并整合残疾人扶助资源,确保残疾人特别是Ⅰ至Ⅱ级残疾人100%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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