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一是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二是其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标准,主城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制定,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入住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主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交纳的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承担。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的指导标准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各区县(自治县)租赁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