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国土资〔2016〕81号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节约企业用地成本,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并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3家单位研提意见。期间,省国土厅多次与相关单位面商,充分听取各单位修改意见后,于2016年6月23日联合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收缴范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省级收缴范围为商住用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标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二)收缴时限。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管理费收缴时限:2016年2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因此,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时限为《意见》下发时间,即2016年2月3日(含2月3日)前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须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6年2月4日(含2月4日)后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商住用地占用坝区耕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不需在办理征转用地手续时收缴,调整至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环节收缴。
州(市)级和县(区)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5年4月29日,为更好的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并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5〕47号)中明确:“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20%的比列上缴省级财政,其余80%的部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因此,州(市)、县(区)两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为云国土资〔2015〕47号文件下发时间,即2015年4月29日(含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州(市)、县(区)两级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按照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后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昆明市城市建设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意见》下发前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昆明市城市建设用地(2015年及以前),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实施方案时仍需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意见》下发后经国务院批准的昆明主城城市建设用地(2016年及以后),则不需在申报实施方案时收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同样调整至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环节收缴。
(三)规范收缴流程。《意见》规定仅商住用地需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城市(镇)批次用地征转用地手续时仅有申报用地拟规划用途,具体项目用地类型及面积尚未完全确定,为确保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的准确性,避免少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多缴造成企业用地成本增加,现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收缴调整至办理具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环节。
(四)明确责任主体。从2月4日起,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负总责。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时征收,费用未足额缴清的,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批准文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征收解缴。
(五)费用清缴要求。截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下发前仍欠缴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州(市),应以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时间为收缴依据,认真做好费用清欠工作,务必于在2016年6月30日前足额缴清,未按时缴纳的,原则上将不予安排2016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和低丘缓坡项目补助资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