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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方案(最新)

2016年07月22日 15:44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新阶段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创新扶贫体制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推进精准脱贫,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生产和就业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等扶贫工作政策举措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4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精神,为全面推进黔西南州精准脱贫工作,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的重要指示,以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脱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脱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三、保障对象

(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特殊家庭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四、工作措施

(一)救助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和管理

1.救助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由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卫生计生、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精准识别、认定和管理。

2.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要按程序开展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及时将认定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认定信息纸质版、电子版反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属性的登记、录入和上传,对救助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二)救助保障机制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财政资金帮助的保障机制。

(三)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计生“两户”、特殊家庭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参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给予资助。

(四)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1.门诊统筹报销。

(1)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报销比例按全州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执行。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按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报销,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

2.住院报销。

(1)起付线:按全州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同级医疗机构减半执行。

(2)住院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标准按全州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执行。

3.重大疾病报销。

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2号)执行。

(五)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全面推进实施大病保险,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政策范围,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

农村计生“两户”、特殊家庭户贫困户参保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补助50%。

(七)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

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在年封顶线内按70%的比例用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经申请认定,在年救助金封顶线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11类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平均水平达90%以上。

(八)实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助推精准扶贫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须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医疗服务中坚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过度医疗,严格控制自费类项目,积极配合和推进医疗救助扶贫,避免因自付费用过多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五、职责分工

该《方案》由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公司、卫生计生、民政、扶贫、财政、协议医疗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控资金风险,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保险机构、民政部门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州政府决定成立以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全州医疗救助保障工作。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对象的初审、公示、申报、建档、变更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扶贫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县市(试验区)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各项任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各项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实行即时结报

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县市(试验区)内各级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异地就医保障对象,民政医疗救助及计生医疗扶助实行非即时结算服务方式。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试验区)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管委会)重点督查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研究解决,确保医疗救助保障脱贫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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